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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重温百亿Plus Token案

自 2021 年以来,比特币的价值一直在攀升,尽管最近价格有所调整,但仍保持在 45,000 美元左右。曾经震惊币圈的Plus Token案,涉及8种虚拟货币。经2020年11月二审判决,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的最低价计算,上缴国库的数字货币已达148亿元人民币。根据比特币最新价格经计算,从国库中没收的 32 万比特币的价值已升至约 934 亿元人民币。

飒姐法律团队今天带大家回顾一下Plus Token案。

基本情况

2018年初,被告人陈某计划以区块链的概念在互联网上搭建PlusToken平台开展传销活动,并先后聘请被告人郑某、王某开发、运营和维护该APP,并建立了一个网站,然后与其他相关人员一起从事 Plus Token 平台的客户服务和货币分配。事实上,Plus Token平台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商业活动,以互联网为媒介在我国、韩国、日本等国家传播。该平台以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声称具有同时在不同交易所进行套利交易,赚取差价的功能。被称为“智能狗搬砖”,

平台要求参与者通过在线推荐获得平台会员账户,支付价值超过500美元的数字货币作为门槛费,开通“智能狗”以获得平台收益。会员按照线下会员数量和投资资金数额分为普通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作五个等级。平台设置了智能搬砖收入、链接收入、高管收入等三种主要收入方式,直接或间接根据开发人员数量和支付金额作为返利的依据进行返利。经查,截至2019年6月27日,平台累计注册会员账号26xxx94个,其中15xxx71个已通过认证,

有争议的焦点

1.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诈骗财物”罪如何认定?

2. 谁负责处罚?

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以经营活动为名义,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为报酬的依据,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取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分级。或回扣以吸引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比特币判决案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部分人员还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签发(2020)苏09兴中488号)。

案例分析

《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要求参与者通过缴费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取得会员资格,服务等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诈骗他人,扰乱经济和传销活动的社会秩序。

首先,关于本罪的认定,笔者认为主要是了解什么是“传销活动”,什么是“诈骗财物”。

一是关于“传销活动”的认定。事实上,“传销”这个词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陌生。大致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传销产品,以产品销售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属于原始传销;二是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属于欺诈行为。传销。我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对象是第二类禁止。

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通过收取“入场费”来非法获取利益。“入场费”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支付“入场费”,另一种是购买商品或服务以进入系统。资格。其中,第二种“入场费”,虽然是以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基础,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入传销组织的资格。

传销组织者承诺给参与者返利,而回报的资金来源是参与者的“入场费”。为了确保资金的稳定流动,参与者的数量必须成倍增加。结果,等级越高,参与者的利润越高,而最新或最低等级的参与者成为受害者。

二是关于“诈骗财产”的认定。有专家认为,对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诈骗财物是可有可无的概念;有专家认为,骗取财物并不是传销活动的唯一目的。但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骗取财物”在规定中有明确规定,不能忽视或过度解释。

本罪的处罚对象是组织、领导欺诈性传销组织的行为。因此,组织和领导欺诈性传销活动的主要特征是“骗取财物”,但并不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已经通过骗取财物获得了财物,否则就违背了立法的目的。只要行为人组织、领导具有“诈骗财产”性质的传销活动,就可以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是否认为自己受骗,不影响对骗取财物的认定。” 在这种情况下,PlusToken 已被认定为传销活动平台,投资于转入平台的数字货币,用于传销系统的资本运作。因此,无论被告是否合法拥有比特币,都应作为传销犯罪中使用的财产予以没收。

最后,关于本罪的处罚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内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且级别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和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规定了传销活动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认定:“(一)发起、策划、操纵传销活动的人员;(二)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受到行政处罚,直接或间接培养15人以上从事传销活动且级别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实施传销活动、设立和扩大传销组织等)关键角色人员。

也就是说,只要有传销活动的发起、策划、管理、宣传、培训等事务,基本上都可以认定为组织者和领导者。笔者认为,一旦认定为组织者或领导者,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要脱下主犯的外衣,必须证明它没有起重要作用,但难度不可小觑。

当然比特币判决案例,对于被单位指派,只从事劳动工作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写在最后

币圈的第一个案例,充分展示了一个庞大的王国是如何在一夜之间从辉煌走向虚无的。很多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被告人一开始都有犯罪目的,而是因为资金和规模扩张的速度太快,来不及思考,漏洞百出,无法及时遵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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