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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刑事律师(来自倒卖 Tether 洗钱案)

概括:

根据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宣判,4名95后参与倒卖泰达币。 最终,法院为他人犯罪提供了赔款和安置协助,情节严重。 定罪和量刑。 判决一出,引起了币圈人士的关注。 为什么取钱和存钱都是犯罪? 帮信罪如何界定“明知”? 鉴于我们团队处理过的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数量多、类型多,为了让币圈人士更深入地了解虚拟货币交易过程中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协助信托罪、隐匿罪,笔者将在本文中解读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析常见虚拟货币交易中的刑事风险。

一、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李某受雇于深圳某公司,在火币网购买一定数量的泰达币(USDT),然后转至“pex”接单平台发送订单进行买卖。 李某在pex平台下单卖出时,价格会比在火币买入时高出2分钱左右,从而通过差价赚钱。 在此过程中,李某用于收款的多张银行卡先后被警方冻结,其公司也被清算解散。 不过,李某并没有停止倒卖,随后又招募了另外三人继续在pex平台上倒卖泰达。 经公安机关介入,4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赚钱秘诀”的真实原因。 不规律的。 每次提取虚拟货币,银行卡收到的资金都可能因为是非法资金而被公安机关冻结。 不过,因为倒卖泰达的巨额利润,四人还是决定冒险一搏。

经执法部门核实,李某等4人使用的20多张银行卡单方交易流水金额超过3800万元。 ,法院以“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四人定罪判刑。

2.裁判观点

关于定罪门槛的确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和解金20万元以上或者取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构成情节严重的。”;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核实协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情节,但有关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五倍以上的。款,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000元以上构成诈骗罪,本案支付结算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均构成情节严重,共计诈骗312515元,本案目的已达到诈骗罪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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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李某等4人主观上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客观上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信息网络犯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李某等人还根据转账金额,即银行周转金额2.8‰提取收益费。 因此,一审判决以单方交易金额作为追回其违法犯罪所得的依据,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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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分析

聚焦本案争议焦点,客观上,李某等人倒卖泰达币(USDT)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主观上,李某等是否构成“知悉”倒卖泰达所获资金涉嫌被盗?

一、关于李某等人在pex平台买卖泰达的行为是否属于助信罪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

首先,《924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经营活动涉及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等人纯交易USDT,不应直接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 同时,《924通知》是规范性文件,违反924通知并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 场外商户虚拟货币交易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应严格按照刑法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 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判例,目前认定场外交易商涉嫌犯罪主要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隐匿、隐匿犯罪所得、赃款罪”(以下简称“场外交易商罪”)。窝藏”)和第二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罪”(以下简称“协助信托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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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87条之2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泰达币诈骗案,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手段的犯罪行为。他们的罪行。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同时泰达币诈骗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本条刑法第287条: 2、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通过投放广告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五)二年内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 ; (七)其他严重情节。

本案中,李某等人在pex平台交易泰达后,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申请多张银行卡收人民币,明知在pex平台出售虚拟货币的价格高于其他平台,很容易在收到非法资金后,他仍然选择继续在pex平台倒卖泰达。 当对方是骗子时,李某等人将泰达卖掉,骗子实施诈骗行为时,直接拿走了李某等人收缴的钱。 受害人向受害人提供钱款账户,受害人将钱款转入李某等人的银行卡,表面上完成了虚拟货币交易。 事实上,李某等人的银行卡成为了赃款的一级收款账户。 .

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定犯罪的条件是当事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实施犯罪提供协助。 为主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当事人在提供帮助时“明知”知道主犯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至于主犯(诈骗犯)是否被绳之以法,案件是否得到审理立案等,不影响认定罪的成立(主犯未实施犯罪的除外)。 那么,在本案中,李某等人出售泰达币后收取人民币的行为是否属于支付结算行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三条,“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票据、信用卡、汇款、托收承兑、委托托收等方式进行的结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因此,将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直接定性为支付结算行为是有争议的!这是因为买卖虚拟货币和收付的行为不属于“支付”上述法律规定的“支付结算行为”,而在裁判文书中,司法机关并未充分说明虚拟货币交易行为依据的是哪些法律法规。认定为“支付结算”行为。因此,从判断仅凭司法实践的结果,司法机关就扩大了对支付结算行为的解释。

2. 主观上,李某等人“知晓”或“应知”倒卖USDT所得资金涉嫌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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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根据任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接到监管机构通知后实施相关行为;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

(4) 专门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程序、工具等技术支持或帮助;

(五)经常采取隐蔽上网、对通信进行加密、销毁数据、使用虚假身份等措施逃避监管、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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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为他人逃避监管、逃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知情的情形。

本案中,判断李某等人是否“明知”,关键在于李某等人通过“pex”交易平台进行的虚拟货币交易是否存在异常,是否收取转账手续费约2.8%资金被收取。 合理的。

根据案情和虚拟货币交易的客观事实,第一,李某等人选择出售泰达的“pex”交易平台并非“币安”等主流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但不能根据交易平台规模推断交易方式是否异常; 第二,李某等人收取转账资金2.8%左右的手续费是否合理。 买卖 USDT 可获利 2.38‰。 按照每枚USDT的市价7元计算,每枚USDT的利润为2分钱。 这种利润差异基本符合“火币”、“币安”等大型交易所商家的正常价差,不属于异常成交价的情况。

根据上述《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可见,因此,仅仅根据交易平台的“知名度”和利润的扩散程度,推定李等人主观上知道,论据是不充分的。

但本案的特殊情况是,李某原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公司因多名同事的银行卡被冻结而被冻结,公安机关通报“pex”上存在大量违法资金平台。 因无法正常运作而解散。 之后,李某继续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并召集其他三人共同经营,分享利润。 而且,在提示银行卡被冻结后赃款流入卡内后,李某等人并未停止交易,继续申请新的银行卡进行交易。 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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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场外商户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涉嫌犯罪

在上述案件中,李某等数名场外交易商确实在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况下进行了虚拟货币交易活动。 银行卡被冻结后,他们并没有停止买卖,而是申请了一张新的银行卡,继续取钱。 他们最终被判帮忙。 犯罪。 但也有不少正规场外商户在交易过程中严格进行资金核验,对非法收受资金既不知也不知。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虚拟货币交易异常行为可能被司法机关推定为涉嫌刑事犯罪?

比如从通讯软件的选择上,币圈经常使用加密软件Bat app聊天软件。 很多币圈交易喜欢通过Bat app进行交流。 由于Bat software聊天软件可以永久删除聊天记录,警方取证难度极大。 困难,证明合法交易也变得非常困难。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破坏数据等行为采取其他措施或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逃避调查的人员,很容易被办公室推定为“明知”。

其次,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选择上,选择“币安”等主流平台。 对于其他非主流交易平台,往往存在大量非法资金,赃款容易被冻结; 线下现金交易属于异常交易; 对于场外交易,差价往往在1-2美分左右,过高的成交价格容易被认定为异常成交价格。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交易价格或者交易方式明显异常的,容易被公安机关推定为“明知”。 银行卡被冻结后,如继续交易,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容易被推定为公安机关知情。

此外,在选择虚拟货币交易对象时,是否与特定交易对象进行交易,或通过平台随机指定为交易对象,是否审查交易对方身份的真实性。 对方资金来源是否核实,资金流向是否有问题等,如果对方成交异常,应坚决拒绝交易。 虚拟货币交易前,如果先检测银行卡的异常行为,也会被办案机构怀疑。

5. 最后的话

场外交易中收受赃款的刑事案件很多,法院的判决多以“助信罪”或“隐匿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院判决生效后,再次为币圈OTC商户敲响了警钟。 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为了蝇头小利,他误会了法律责任,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